(2015)东巍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旭阳、付丽媚与付丽媚、徐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王旭阳。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付丽媚。被告:徐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阳与被告付丽媚、徐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旭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