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巍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旭阳、付丽媚与付丽媚、徐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王旭阳。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付丽媚。被告:徐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阳与被告付丽媚、徐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旭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