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刘建平、张延武、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刘建平,张延武,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楼庄村。负责人熊德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建平。被执行人张延武。被告王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张延武、王虎(2013)凉民初字第397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平、张延武、王虎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贷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8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平、张延武、王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骏审 判 员 杨吉寿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