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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恢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曹阳东与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阳东,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恢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曹阳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被执行人: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温州商贸广场A栋3楼。法定代表人:冉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17号。法定代表人:谭晓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阳东与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该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绵阳隆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绵阳隆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绵阳隆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曹阳东清偿债务本金和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