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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世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世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33号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余阳。委托代理人:晋兴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世良,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世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