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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卫林与邹道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林,邹道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王卫林。被告邹道三。原告王卫林与被告邹道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凌云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卫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道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林诉称,原告是泥瓦匠,被告是包工头。2014年下半年,原告跟随被告在河南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有20000元未付。中间几经催讨未果,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邹道三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讨债费用暂算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邹道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卫林于2014年应被告邹道三要求进行河南商丘国际春城工地的粉刷工作。2015年2月16日,被告邹道三向原告王卫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原告国际春城工地余款20000元。因被告邹道三至今未能支付原告王卫林上述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邹道三欠原告王卫林劳务费未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被告邹道三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王卫林主张的要求被告邹道三支付200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道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卫林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邹道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