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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全文、管金儒、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刚,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现住高青县]。被告:李全文,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管金儒,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张海峰,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李全文、管金儒、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保全费585.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立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