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易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刑二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日被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防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易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文星审 判 员 牙政远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小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