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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华荣与郭成彬、藏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荣,郭成彬,藏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81-1号申请执行人:赵华荣被执行人:郭成彬被执行人:藏伏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荣与被执行人郭成彬、藏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