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华荣与郭成彬、藏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荣,郭成彬,藏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81-1号申请执行人:赵华荣被执行人:郭成彬被执行人:藏伏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荣与被执行人郭成彬、藏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