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民终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与武平县营林公司、钟兴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武平县营林公司,钟兴朝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钟锦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平县营林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兴朝,男,1965年4月16日生,农民,住武平县。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武平县营林公司、钟兴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繁钦审 判 员  许虹菁代理审判员  廖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毅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