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8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邵建新与赵广钦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新,赵广钦,王海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829号申请执行人邵建新,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赵广钦,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王海阁,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52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广钦、王海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广钦、王海阁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广钦、王海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广钦、王海阁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广钦、王海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广钦、王海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赵广钦、王海阁财产以人民币2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224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