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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建勇与邓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勇,邓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赵建勇,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志浩,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勇诉被告邓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志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建勇承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喻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