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建勇与邓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勇,邓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赵建勇,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志浩,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勇诉被告邓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志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建勇承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喻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