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木长与李木启、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24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木长,李木启,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41号原告:李木长,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李木启,住广东省开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木金,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黄涛。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新平。原告李木长、李木启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木长、李木启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木长、李木启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木长、李木启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木长、李木启负担。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威吴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