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辛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黎民初字第471号原告侯某某,女,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黎城县人,农民,住原籍。被告辛某甲,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个体经营户。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8月1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1996年4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辛某乙,现年19周岁,女儿辛某丙,现年6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只是在一起勉强生活,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形迹可疑,经常夜不归宿,后来才知被告与其她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多次吵架,被告给原告保证以后再也不会了,但仍我行我素,原告已心力交瘁,无法再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辛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希望原告能做通孩子的思想工作。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于1995年8月1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1996年4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5月14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辛某乙,就读于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辛某丙,就读于黎城县城关小学。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二、孩子如何抚养。三、财产及债务如何分配。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原告因怀疑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另原、被告现还共同生活在一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共同养育子女,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本属正常,不会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任何证据,只要原、被告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夫妻关系能继续维持,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郭玉虎审判员 李绍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大磊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