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燕娜与张和娣、王林龙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娜,张和娣,王林龙,王燕,王双燕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张燕娜。被告张和娣。被告王林龙。被告王燕。被告王双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娜与被告张和娣、王林龙、王燕、王双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燕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