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马云英、刘荣霞与王景彪、王海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英,刘荣霞,王景彪,王海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470-1号原告:马云英。原告:刘荣霞。被告:王景彪。被告:王海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普廷,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号。原告马云英等诉被告王景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王景彪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景彪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