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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特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仕英,骆春霞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仕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法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陈仕英,女,汉,1956年6月21日出生,居民。申请人陈仕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骆春霞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仕英以被申请人骆春霞于2002年8月从合川区外出打工,此后再无联系,现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骆春霞死亡。经查,骆春霞,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申请人陈仕英之女。2002年8月骆春霞离家外出打工,此后与家人再无联系,申请人多方打探无果,2010年2月25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失踪十三年余,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出具了报案证明及证明。因被申请人骆春霞失踪至今满4年,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8日在《重庆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骆春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骆春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骆春霞于2002年8月外出,此后与家人再无联系,经申请人及公安民警找寻未果,在申请人陈仕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骆春霞死亡后,本院登报发出找寻公告,其本人或其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也未与本院联系。现被申请人骆春霞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陈仕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骆春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秋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