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玉花因与被上诉人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花,周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花,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范,巩义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周玉花因与被上诉人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玉花的委托代理人王俊范,被上诉人周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周玉花起诉称周建新向其借款21万元,其虽没有提供双方的借款借据,但其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在该对账单中,周建新自2014年3月至7月期间,每月向周玉花付款4200元,该款项的用途和支付原因,原审没有查清。同时,对周玉花诉称的2014年8月21日,周建新让会计松梅通过网银转款10万元,原审亦没有查明。故原审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周玉花。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舒 杨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