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53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长法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美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对向某撤回上诉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向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小川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