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淑铭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淑铭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终字第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景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武,某某镇法律社区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淑铭(郑淑明),女,汉族,1947年4月9日出生,工人。委托代理人卢学宁,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淑铭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原告郑淑铭入股14500元。每股1000元,共计14.5股,约占公司总股的5%。原告郑淑铭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提供该公司历年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财会报表及相关原始凭证、三次发放“养老金”财会账发放表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会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郑淑铭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主张股东知情权,被告在法定期内未作出答复。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二款,判决:被告奈曼旗某某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提供该公司历年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财会报表及相关原始凭证、三次发放“养老金”财会账发放表供原告郑淑铭查阅。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一审程序不当,诉讼主体错误。被上诉人起诉前未按公司法规定提出申请,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法人于2007年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由副经理主持工作,公司于2013年6月经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成立清算组并开展工作,工商管理部门于2013年将公司执照吊销,上诉人已失去法人资格。在2013年11月份,被上诉人就公司清算组是否合法一事,向奈曼旗法院起诉,该案目前尚在诉讼过程中。故请求:撤销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奈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精神,“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本案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仍然存续。据此,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诉讼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与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师国亮审判员 李雅丽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