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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健华与戚权亨、陈碧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健华,戚权亨,陈碧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159-2号申请执行人:钟健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戚权亨,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碧桥,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钟健华与被执行人戚权亨、陈碧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本案于诉讼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戚权亨、陈碧桥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尚德街18幢之一302室房屋,在执行阶段查封了陈碧桥名下粤J×××××小汽车,但尚未找到上述车辆。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