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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兴才与白日兰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李兴才,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原审被告:白日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白山池北区。原审原告李兴才与原审被告白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安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兴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李兴才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审判长  乔祥林审判员  尹龙男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