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芮广杰与任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广杰,任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芮广杰,男,1967年生,汉���。被执行人任亚辉,男,1980年生,汉族。本院在办理芮广杰申请执行任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3)宝执字第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任亚辉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怡园小区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该房终以28万流拍。2015年8月28日任亚辉的母亲代理任亚辉到我院,同意把该房以28万元变卖。芮广杰也同意以28万元变卖。高秀连申请以28万元买售该房并支付了房款28万元。2015年9月8日,高秀连和儿子王文彪向本院申请述称,高秀连买房交款实为儿子王文彪居住,申请法院裁定购买的该房产权人为王文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宝执字第313号执行裁定书对任亚辉原有的位于宝丰县怡园小区房产的拍卖;该房所有权归王文彪所有。解除本院(2013)宝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对原任亚辉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怡园小区房产的查封;王文彪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