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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巴某诉被告杨某、昂某、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杨某,昂某,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号原告巴某,男,藏族,青海省甘德县人。被告杨某,男,藏族,青海省甘德县人。被告昂某,男,藏族,青海省甘德县人。。被告忠某某,男,藏族,青海省甘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诉被告杨某、昂某、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庭在调查纠纷原因,给原告作工作中,原告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某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的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800元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占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银 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