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巴某诉被告杨某、昂某、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杨某,昂某,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号原告巴某,男,藏族,青海省甘德县人。被告杨某,男,藏族,青海省甘德县人。被告昂某,男,藏族,青海省甘德县人。。被告忠某某,男,藏族,青海省甘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诉被告杨某、昂某、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庭在调查纠纷原因,给原告作工作中,原告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某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的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800元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占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银 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