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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春喜与林嘉郁、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喜,林嘉郁,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林春喜,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艳玲、陈帆(实习),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嘉郁,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远,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喜与被告林嘉郁、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春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