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春喜与林嘉郁、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喜,林嘉郁,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林春喜,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艳玲、陈帆(实习),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嘉郁,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远,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喜与被告林嘉郁、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春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