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唐某,个体户。被告邱某,个体户。原告唐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3元,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阳慧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