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立金与宋金胜、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金,宋金胜,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张立金,男,194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宋金胜,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金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卫与被告宋金胜,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原告提供资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金胜、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