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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法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捷,广西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捷被执行人广西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俊捷依据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月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7日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204158.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俊捷收到上述申请款项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铁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证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主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事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