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中新与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新,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351号原告:张中新,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新诉被告蚌埠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中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