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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加良、刘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加良,刘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加良,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梅林,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医生,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加良、刘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加良、刘梅林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陈加良、刘梅林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6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