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金阳与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阳,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李金阳,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陈才添,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阳与被告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5元,由原告李金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