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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磨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初字第41号原告常德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菊、王良松、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金诺拍卖有限公司,李霞菊,王良松,蒋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41号原告常德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澧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覃军,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霞菊,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长湾村4组04017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108245049。被告王良松,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长湾村4组04017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807255030。被告蒋彪,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芬司街23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6803080814。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菊、王良松、蒋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对被告李霞菊、王良松、蒋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金诺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德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钟吉云代理审判员  唐 巍人民陪审员  覃事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