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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爱琴与周晓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琴,周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琴。被执行人:周晓宇。申请执行人王爱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3)温鹿西民初字第0003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晓宇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琴,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鹿城区双屿街道屿头村后江路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112117524。被执行人:周晓宇,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鹿城区双屿街道牛岭村金灶牛岭锦苑2幢6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107106510。申请执行人王爱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3)温鹿西民初字第0003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晓宇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