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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法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冯雪与马敏、王端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马敏,王端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法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冯雪。委托代理���马永昆,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敏。被告王端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诉被告马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冯雪负担。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