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冯雪与马敏、王端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马敏,王端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法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冯雪。委托代理���马永昆,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敏。被告王端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诉被告马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冯雪负担。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