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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文昌诉闻德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方文昌,委托代理人韩玉红,被告闻德贵被告XX原告方文昌与被告闻德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启军、代理审判员李倩倩、人民陪审员崔红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文昌委托代理人韩玉红、被告闻德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1月11日,被告闻德贵因手头无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承诺此款将于2015年3月还清,并按利息1.2分支付原告。本案另一被告XX为闻德贵提供担保。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签字。当还款日期届满,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还款一事,至今未果。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2160元,共计人民币3216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闻德贵向原告方文昌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被告闻德贵向原告方文昌借款3万元,月利息1.2分,2015年3月还款,被告XX提供担保。当日原告方文昌将3万元交付被告闻德贵。欠款到期后,二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216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16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关于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XX为借款提供担保,因借据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闻德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文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2160元,合计人民币32160元。二、被告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伶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