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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伟与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张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赵伟,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张静静,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