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伟与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张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赵伟,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张静静,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