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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东平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梁山佳俊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梁山佳俊服饰有限公司,宋俊家,王思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重字第3号原告:东平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怀锋。被告:梁山佳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家,总经理。被告:宋俊家。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春锋。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逸清。被告:王思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佳俊服饰有限公司、宋俊家、王思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梁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被告梁山佳俊服饰有限公司、宋俊家不服,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济商终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期间,原告东平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平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诉讼保全费2045元,共计4900元,由原告东平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世课审 判 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于桂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