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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扶沟县某乙局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旺,扶沟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胡茂旺,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贺居心,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郝宝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澎涛,男,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旺诉被告扶沟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扶沟县交通运输局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茂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旺撤回对被告扶沟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胡茂旺负担。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