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执民字第2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王柯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06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责人:潘志刚。被执行人:王柯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特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柯人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中海国际商业中心3幢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43、544、545、546室房屋[518、519建筑面积各为94.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4.2平方米;520、521建筑面积各为94.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4.2平方米;522、523建筑面积各为94.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4.2平方米;524、525建筑面积各为94.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4.2平方米;543、544建筑面积分别为76.42平方米、84.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6.1平方米;545、546建筑面积分别为76.2平方米、65.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0.54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131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