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晓伟与朱晓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伟,朱晓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733号原告马晓伟,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列(系原告之子),个体从业人员。被告朱晓慧,女,1985年9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马晓伟与被告朱晓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由原告马晓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