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可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秦立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可友、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2007年7月在广东打工相识,××××年××月××日双方经婚姻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现双方分居长达4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双胞胎女儿一人抚养一个。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出如下证据:证据一、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的事实。证据四、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回单四张、手机银行记录,证明原告尽了抚养女儿的义务,从2012年每月支付1200元,2014年12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证据五、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自由恋爱三年,婚前感情非常好,婚后生活幸福并生育一双活泼可爱的双胞胎女儿,一家人过日子是有些小摩擦,彼此包容就过去了,被告是迫于生活压力外出打工而不是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五,被告有异议,认为原告向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唐河县人民法院并未对夫妻感情破裂进行审理,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以破裂。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对原告的证据五,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经唐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双胞胎女儿张某乙、张某丙,2015年8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晓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