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天佑申请执行泾阳县品味佳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佑,泾阳县品味佳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王天佑,男,汉族。被执行人泾阳县品味佳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李军生。王天佑申请执行泾阳县品味佳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4)泾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68300元。本院受理该案之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案件,剩余14000元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项。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