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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杨健。申请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面额为20万元整,收款人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7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双石审 判 员  杨 惠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自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