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爱梅与陈聃、刘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梅,陈聃,刘玲玲,镇江市丹徒区兴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朱爱梅。被告陈聃。被告刘玲玲。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兴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梅与被告陈聃、刘玲玲、镇江市丹徒区兴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聃、刘玲玲、镇江市丹徒区兴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丁煜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聃、刘玲玲、镇江市丹徒区兴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用于担保的房屋(登记在丁煜名下的镇江市新马路马路xx号,产权证号:镇房权证润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兰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