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冯某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于某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已调解和好。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开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