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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静与田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田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116-1号申请人李静。委托代理人张军伟。被申请人田辰。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1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田辰驾驶的临牌号为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现被申请田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辰驾驶的临牌号为云A×××××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