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静与田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田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116-1号申请人李静。委托代理人张军伟。被申请人田辰。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1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田辰驾驶的临牌号为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现被申请田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辰驾驶的临牌号为云A×××××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