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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寇志凯,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镇来院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0********。被执行人王志辉,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白子头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62********。寇志凯与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了案件所有标的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执字第00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