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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秦晓与被告徐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徐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秦晓。被告徐辉。原告秦晓与被告徐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晓诉称,2013年,被告请原告加工栅栏,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及时付款,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5年2月18日前还清栅栏款151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5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权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栅栏款15100元的事实。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诉辩理由及陈述,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被告徐辉承接了荆门市碧桂园小区四户别墅栅栏安装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原告负责加工安装,口头约定加工安装费用为15100元。之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作,被告则未支付相应工程款。2014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1份为“今欠秦晓栅栏钱壹万伍仟壹佰元,2015年2月18日前还清”的欠条。此后,原告找被告催还栅栏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别墅栅栏安装工程经口头协商一致,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秦晓按约完成了别墅栅栏安装工程,并已向被告徐辉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徐辉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现主张判令被告徐辉给付栅栏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秦晓栅栏款151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徐辉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国华审 判 员  钱家圣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