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邹秋连与被告杨文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21号原告邹某某,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雪娥,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香香,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棕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雪娥、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199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6日,原、被告在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8月25日,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女杨某乙;2007年2月1日,生育次女杨培琪。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架;近几年来,被告还染上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被告在家中稍有不如意,就对原告拳打脚踢,2015年6月16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不得不到医院缝针。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杨培琪由被告抚养。原告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3、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用以证明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曾于2015年6月17日协议离婚;证据4、2015年6月17日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因被告家暴致伤到医院治疗费用;证据5、原告因被告家暴致伤的照片,用以证明原告因被告家暴致上嘴唇缝合十几针的伤情;证据6、证人邹爱春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暴的情况;证据7、原告的自述,用以证明被告长期对原告家暴,2015年6月16日因琐事将原告再次打伤;证据8、购车协议书、株洲康威(东风小康)交车确认单、交款单,用以证明原、被告有共同的一台小车,价值2.45万元;证据9、家中情况的照片,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住房、家具以及家电的情况。被告杨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多年的婚姻不容易,并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被告希望原告能给机会改正,被告保证做好家里的养殖业,培养好两个小孩。被告杨某甲未就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9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199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6日,原、被告自愿在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8月25日,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女杨某乙,2007年2月1日生育次女杨培琪。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之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了一些隔阂,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不和,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珍惜这段婚姻,原、被告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原告邹某某的离婚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戊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