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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徐美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徐美玉,苏州金熙纱业有限公司,徐超,徐金虎,张蕴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340-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692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根,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横扇社区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美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美玉。被执行人苏州金熙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横扇社区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徐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超。被执行人徐金虎。被执行人张蕴熙。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徐美玉、苏州金熙纱业有限公司、徐超、徐金虎、张蕴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1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徐美玉、苏州金熙纱业有限公司、徐超、徐金虎、张蕴熙于2014年11月12日前归还原告代偿款3543534.57元,并偿付自2014年10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543534.5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二、若被告至期未履行,则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具体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以及动产抵押清单)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四、受理费减半收取17614元,由被告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徐美玉、苏州金熙纱业有限公司、徐超、徐金虎、张蕴熙负担,并于2014年11月1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上述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50918.57元,执行费3890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49台电脑横机(型号规格:CMS420E生产厂家:德国STOLL启用日期:2009数量:6台五成新,型号规格:CMS330TC生产厂家:德国STOLL启用日期:2007数量:43台,三成新)。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天永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49台电脑横机(型号规格:CMS420E生产厂家:德国STOLL启用日期:2009数量:6台五成新,型号规格:CMS330TC生产厂家:德国STOLL启用日期:2007数量:43台,三成新)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49台电脑横机价值为57894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10时至2015年5月19日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5789400元为底价对上述49台电脑横机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6月2日10时至2015年6月2日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4631520元为底价对上述49台电脑横机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49台电脑横机作变卖处理,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协商,最终协商确定变卖价格为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五。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以3184170元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49台电脑横机进行变卖。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9月14日共60天期限内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最终于2015年7月31日10时至2015年7月31日22时止(延时的除外)的变卖第二阶段变卖活动中(变卖第一阶段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竞买人袁杏生(身份证号码:××)以3184170元竞得上述49台电脑横机。本案申请人为上述49台电脑横机的抵押权人,故本案申请人对上述49台电脑横机的变卖成交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38909元后,将余款3145261元(执行到位款3120261元+退还评估费25000元)全部发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徐美玉名下座落于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679号奥林清华东区85幢-307室的房产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成交价为1327990元,但由于该房产是抵押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1500000元,故该房产无分配余额。被执行人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圣牛村6组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1000572)和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圣牛村4组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横扇11000391)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上述房产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扇支行,被执行人徐超名下座落于吴江区松陵镇运东大道1068号(所有权证号:11003396)、吴江区松陵镇运东大道1066号(所有权证号:11003394)、吴江区松陵镇运东大道1088号运河之东商业中心5幢-1007(所有权证号:11003393)、吴江区松陵镇运东大道1088号运河之东商业中心5幢-1008(所有权证号:01082760)、吴江区横扇镇西环路住宅小区(所有权证号:11000851)的五处房产,本院都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上述五处房产全部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扇支行。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众多且案情复杂、处理周期长,故本院考虑本案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洪顺毛衫制衣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众多且案情复杂、处理周期长,故本院考虑本案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94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 波审判员 庾 勤 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