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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之富与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天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之富。上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之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潘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